前年桃园4名渔民因抗议中油在桃园观音外海兴建天然气第3座接收站,工作船干扰捕鱼,他们开渔船包围、撒网阻挡工作船,检方依强制罪嫌起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认定渔民是表达象徵性言论,受言论自由保障,判4人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蔡姓船长与他的何姓妻子及王姓船长、李姓船员,因不满从事中油第3座天然气接收站海上栈桥的施工作业之工作船,频繁经过他们经常捕鱼之海域,导致捕鱼作业常受影响,因而以施放浮面渔网等方式,阻碍中油工作船之海上通行权利。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判决蔡男等4人无罪,检不服提上诉,二审高院认为,蔡等人虽然有施放渔网、旗杆放下并以船尾拖带、施放浮面渔网行为,但他们是表达身为渔民,为传达希望中油及其包商之工作船航行路线,不要影响渔民之捕鱼权益。
高院认为,蔡等人的行为是象徵性言论性质,为广义言论自由保障之范畴,是基于对公共事务所为之政治性意见表达,难认其等主观上有妨害他人行使权利之故意。
高院表示,纵使蔡男等人驾驶渔船包围工作船,有阻碍通行之情形,但中油工作船仍可依照海巡署之指示绕海离开,其通行权利影响尚属轻微,蔡等人欲表达「不要影响渔民捕鱼权利」此公眾利益议题之目的与所使用手段间具有关联性,不得对其以刑法强制罪相绳。
高院指出,检察官所举事证及论据,尚无从使通常一般之人不至有所怀疑,而得确信被告等有强制之犯行,一审判决无罪没有违误,检察官犹执词指摘原判决认事用法,尚嫌未洽,其上诉无理由,应予驳回,判决蔡等人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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