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捐稽徵法第28条已于2021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并于2021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有关可归责于纳税义务人之错误而溢缴税款者,其退税期限由原规定自税款缴纳之日起5年内,延长为10年内;至于可归责于稽徵机关之错误者,其退税期限,则由原规定无期限,缩短为自税款缴纳之日起15年内。

黄彦宾表示,因修法前后所规定的退税期限并不相同,过渡期间可能会衍生两类适用问题,

以归责于个人、企业错误的退税而言,在修法前已存在的溢缴税款,原适用5年退税期限的最后一天,如跨越税捐稽徵法第28条修正生效日(2021年12月19日),则退税期限自动展延为10年。

举例而言,A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给付外国公司服务费,并已扣缴20%税款,因其已申请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故拟申请退还该溢扣缴税款,依据修法前之规定,其原退税期限为5年,末日为2021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5年),因跨越2021年12月19日(修法生效日),故其退税期限延长为10年,即于202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10年)前,皆可申请退税。

至于可归责于稽徵机关错误的税单,修法前已存在的溢缴税款,应自修法生效日起15年内申请退还。

举例而言,陈先生有一年的地价税因可归责于稽徵机关之原因,致原应适用自用住宅税率错误适用为营业用税率,而欲申请退税,在修法前无退税期限限制,惟于修法后,其退税期限缩短为自修法生效日(2021年12月19日)起15年内,即应于2036年12月19日前(2021年12月19日+15年)尽速申请退税。

黄彦宾表示,税捐稽徵法第28条修正后,针对可归责于纳税义务人错误部分,很多纳税者误以为修法前已发生的溢缴税款,退税权利可从5年增加为10年,因此主张退还修法前10年税款,但这是错误的观念,因该法修正不溯既往,只能向后生效。

因此,修法前已发生的溢缴税款,最多仅能往前退5年,也就是只能退还2016年12月20日以后的溢扣缴税款,纳税人在适用上应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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