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近日公布「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新增纳入外商且在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逾亿元事业单位及信用合作社,只要违反劳基法工资或工时相关规定,裁罚至少5万元起跳,且3年内再犯同一条则可再加重罚锾,最重可再加重1/2罚锾达150万元罚锾,并拟在8月1日后生效。
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为止,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逾亿元事业单位及信用合作社分别有279及23家。
劳动部条件司司长黄维琛表示,近来邀及县市政府讨论,有县市政府裁罚时发现,因外商不一定会在国内申请设立,此时不称资本额而是「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而信用合作社也不称资本额而是「实收股金总额」,因此此次也一併纳入。
黄维琛提及,原本的共通性原则仅要求再犯要再加重,但部分县市政府规定5年内再犯同一条、部分则为1年内再犯同一条,由于行政罚法规定裁罚时效为3年内,因此就统一律定为3年内犯同一条要加重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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