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自2006年起15年内共犯7件窃盗案,他2020年间到中市秀泰百货偷走1瓶价格不斐的「马爹利蓝带」酒,经店家报警查获,一审被判拘役20日。王男不服提起上诉,辩称「不知道为何行窃」,是受强迫症及窃盗癖影响,法官採认医院鑑定,只符合强迫症,但排除病态性窃盗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不得再上诉。
王男在2020年12月27日晚间8时许,到秀泰百货台中文心店5楼,偷走商品架上1瓶「马爹利蓝带」酒,藏放在手提袋内,未结帐就离开,经店家发现酒失窃报警,警方调阅监视影像查获。
一审法官追查发现,王男偷窃前科累累,自2006年至2021年共犯下7次窃盗。审酌王男犯后坦承偷窃,并与店家达成和解,依窃盗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王男不服提起上诉。
王男辩称,他也不知道自己为何要行窃,当下觉得很奇怪,就拿了放进手提袋带走,是因他罹患强迫症,并受偷窃癖影响,并提出中国附医精神科诊断证明。
法官勘验发现,王男到中国附医就诊时很像病态性窃盗症。但追查发现,王男在2021年1月间也涉窃盗案,一审判拘役50日后,他也提起上诉,辩称受强迫症及窃盗癖影响,二审法官嘱托草屯疗养院进行精神鑑定,鑑定诊断王男主要诊断是强迫症,出现怕脏及重复检查行为,治疗后已改善,且强迫症病患辨识违法能力与一般人相同,与偷窃无关,予以驳回。
草屯疗养院以王男在会谈中,未抗拒想要偷窃衝动,也未因抗拒而紧张不安,窃盗得手后有异于患者的情绪低落及罪恶感,鑑定为排除病态性窃盗症。
草屯疗养院鑑定,王男多次窃盗应是因应情绪困扰及压力不佳有关,而精神科治疗是藉由改善情绪问题,间接减少偷窃行为。王男行窃时,辨识违法能力并未受强迫症或病态性窃盗症影响。
法官认为,两案时间甚近,窃盗手法相同,也抗辩患强迫症及窃盗癖,草屯疗养院的鑑定结论可援用,而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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