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70岁的林姓女子提告指称,从事家事清洁工作女子与她的陈姓老公在2017年到2019年间,到摩铁或女子住处多次性交行为,侵害她730次至1460次以上,一审士林地方法院判女子须赔偿林女80万元,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改判赔50万元,林女不服可上诉。

文化保存的陈姓男子与林女结婚多年,林女对一名从事土地开发及家事清洁工作的女子提起民事讼诉,指称对方明知陈男已有配偶,仍密集多次与陈男有性交行为,侵害她配偶权之情形严重,她已年迈感到极端痛苦失眠精神受挫。

林女说她因此患有压力反应及睡眠障碍症等疾病,进出医院多次,心力交瘁,更因刑法通奸罪除罪化,使她无法追究对方应负刑责之打击,她请求法院判决要求对方给付她精神慰抚金230万1元。

高院考量该名女子无固定底薪,她虽有与陈男交往并为多次相奸行为,惟已对林女心怀愧疚,并由她在2019年7月底主动向陈提出分手,且林女与陈男婚姻关系现仍存续中,事件后夫妻一同出游、健行,判决外遇女子须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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