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林姓男子约一名交友网站认识的女子到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他用衣物掩蔽后,以手机窃录2人性交过程及身体隐私部位,台北地方法院依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将林男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去年5月8日晚间林男与女网友相约到旅馆内,合意发生性行为,林男趁她未注意之际,将手机以衣物掩蔽后偷拍,之后他多次传送讯息给她都未获回应下,林男在同年8月7日下午将窃录之影片截图,传送给对方,台北地方法院依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将林男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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