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吴姓民眾从新加坡返台,入境时没有填写居住检疫地址,吴表示无居住检疫处所、无钱支付防疫旅馆费,卫福部疾管署裁罚5万元,吴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裁罚,但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认为,吴向卫福部的诉愿逾期,因程序不合法裁定驳回。可抗告。
吴在去年3月4日返台因其入境时未于「防范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入境健康声明书暨居家检疫通知书」确实填写居住检疫地址,影响检疫人员执行后续防检疫措施,疾管署认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裁处5万元罚锾。
疾管署人员当场向吴送达,吴拒绝收受原处分,疾管署交由邮政机关送达吴住居所,因不获会晤吴或有办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等,去年3月10日寄存于送达地之高雄草衙邮局,吴在7月21日提起诉愿,卫福部以吴逾越30天法定期间提起诉愿,决定不受理。
吴向台北地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配合进行PCR检测报告、填写入境健康声明卡、旅行声明书等各项检疫措施,显然无拒绝、规避之行为,疾管署至今未能提出所谓不配合填写居家检疫地址之具体证据,以此为由裁罚,难认适法,请求法院撤销。
台北地院认为,吴提起诉愿已逾法定期间,本件撤销诉讼为不合法,应予驳回,且因属程序上不合法而驳回,吴主张原处分违法之实体上理由部分,则无从审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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