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鸿运、福熹公司于2018年间承揽南投县政府发包,北港溪眉原桥下游河段疏浚作业,」砂石运输工作,其营业货运曳引车及拖车斗,途经台14线省道38.5公里处,路段突塌陷,使车身倾斜失控翻覆损害,造成损失,业者向管理单位第二区养工处,及台水第四区管理处求偿,更一审判第二区养工处赔偿127万余元。

更一审判决指出,台14线省道38.5公里处,权责单位为第二区养工处,应经常巡查确保其功能,曳引车行经该处竟突然坍塌,足见该单位未善尽养护、巡查及检测义务,管理显有欠缺。兴鸿运公司、福熹公司既受损害,有相当因果关系,第二区养工处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更一审表示,当时黄姓男驾驶的曳引车翻覆时载运总重量为38.49吨,但甲车登记核定联结重量35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81条第1款禁止超载规定,该车违规超载过重情形,造成事故扩大原因之一,业者应承担2成过失责任。

另业者也向台水第四区管理处声请国赔,认为因台水第四区管理处所辖埔里营运所接获漏水通报后,放任漏水10数日导致掏空地基,一旦车辆行经时,该路段塌陷,造成车辆损害,台水第四区管理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应为相同给付,法官认为无须审酌。

业者因车辆翻覆损失,向第二区养工处、台水第四区管理处声请国赔,一审审理认为公路总局第二区养工处却有疏失,得赔74万余元赔偿其损害,经上诉,台中高分院发回更一审,认定第二区养工处应负8成责任、业者2成责任,判养工处赔127万余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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