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遗赠税法第3条规定,我国赠与税採属人兼属地主义,课税范围有三种,包括境内居住者个人赠与境内或境外财产给他人、境外居住者赠与境内财产给他人,还有赠与人将境内外财产赠送给他人且在赠与行为发生前两年内自愿丧失我国国籍者。
官员指出,我国有不少民眾持有绿卡或其他海外国籍,若选择放弃台湾国籍,即为外籍人士。但如果是近两年才放弃台湾国籍者,其赠与境内外财产给任何人都要在台湾缴纳赠与税;即使是放弃多年国籍的外籍人士(或单纯为他国人士),只要涉及赠与台湾境内财产,也需在台报缴赠与税。
另遗赠税法第5条也规定,若为二亲等以内亲属的财产买卖,只要没有实际付款证明都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课徵赠与税负,但如果能提出其证明,可视为买卖交易行为。
因此,如果是外籍人士将境内财产出售给二亲等以内亲属,同时符合遗赠税法第3、5条规定,只要没有实际付款证明,就要在台申报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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