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于民国64年向新庄副都心某大地主,承租288坪的土地建厂房及宿舍,当年房租为每月7000元,地主过世后,儿子表示当年所收的租金已无法支付每年土地的地价税,要求调涨房租,但双方谈不拢闹上法院,法官认为目前台湾土地价值已大幅提升,每月7000元房租不符合市场行情,故要求科技公司110年2月至3月,每月支付21万388元租金,自110年4起,每月21万3270元,可上诉。
据判决书指出,知名科技公司于民国64年时和地主承租288坪土地,建3层厂房及宿舍,当年以不定期租赁契约每月7000元租给该科技公司,且47年从未调涨,地主过世后,儿子决定调涨房租,但公司不同意,2人只好告上法院要求法官主持公道。
儿子认为该土地科技公司几乎是免费使用土地数十年,当年以「不定期租赁契约」签订每月租金7000元,但该地为新庄副都心,生活机能便利,每年租金仅8万4000元,都不够缴纳每年地价税13万2346元,经不动产估价师认为该土地每月租金于110年3月以前为每坪应为730元,110年4月至111年4月为每坪为740元,故要求科技公自110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租金24万8536元。
科技公司表示,土地鑑定得金额过高,且土地实际大小应扣除水泥墙及柏油路等道路范围。
台北地院法官表示臺湾土地之价值已大幅提升,又该土地供科技公司商业使用,生活机能良好,公司每月支付7000元之租金已不符市场租地行情,科技公司当年承租时,土地并未被分割,承租范围应为土地利用范围,故每坪之租金应以740元为合理价格,法官认定科技公司应自110年2月起至3月,每月支付21万388元租金,自110年4起,每月支付21万327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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