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黄姓男子109年4月遭堂侄曹男的饲养的彼特犬咬伤,导致小腿多处伤口併发蜂窝性组织炎,还因此失眠,黄男怒要求曹男赔偿57万2110元。士林地院审理后认定,曹男确实因为过失未看管好自家的狗,导致黄男受伤,判曹男应赔偿30万元精神抚慰金,及7万2110元的医疗费,又依2项过失伤害罪,处曹男拘役80日。
据判决书指出,北市1名黄姓男子于109年4月时,行经对面侄子曹男车库时,遭曹男饲养在车库前铁杆上的比特犬咬伤左小腿,致黄男左小腿罹患蜂窝性组织炎,经诊断,又发现黄男左侧深部腓神经损伤。黄男怒控被狗咬后,心理受极大伤害,睡不好也常作恶梦被恶犬追咬,导致他罹患焦虑之适应疾患及失眠,故要求曹男赔偿57万2110元。
曹男辩称,黄男无法证明他是遭自家的狗咬伤,且黄男的蜂窝性组织炎有可能和他本身罹患糖尿病有关,又黄男被咬的当下,并未立即将伤口缝合,才会恶化为蜂窝性组织炎,曹男认为,黄男要求得精神抚慰金太高,怀疑他有另请领医疗保险理赔,故不应该要求赔偿。
士林地院法官根据社区连署书、病歷证明等认定,曹男饲养有攻击性犬只,却未採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狗咬伤黄男,且黄男已是71岁老翁,并非身强力壮之年轻人,伤势復原缓慢,黄男又因此事故,造成失眠、焦虑、噩梦等情形,故判曹男赔偿30万元精神抚慰金,及7万2110元的医疗费,共37万2110元,可上诉。
刑事部分法官依2项过失伤害罪,处曹男拘役80日,易科罚金8万元;案经上诉后遭高院驳回,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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