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局指出,辜某虽担任开发金子公司开发资本董事长,但不是开发金或中寿负责人,中寿却将业务、营运绩效等陈报辜某的秘书或邱某等人,再由这些人转陈报辜某,中寿敦北新总部大楼多项设计规划,也是由辜某决定。

邱某担任开发资本旗下多家子、孙公司董事或董事长职务,并未任职开发金或中寿,中寿相关人员却将员工绩效评核、薪资、奖金报告、海外拓展业务等机敏资料报给邱某,或透过开发金人员转送给邱某。

余某担任开发金控、开发资本、国亨开发公司及中寿的董事,并担任开发资本资深副总,但中寿人员对新总部大楼的设计、採购、发包等作业,有请示余某同意后再办理后续事宜,显示余有介入中寿新大楼工程发包、装修等非本职权责的核决作业,有执行经理人职务及利益衝突的情况。

中寿2021年11月将投资性不动产出租给利害关系人国亨开发,用来经营旅馆,租约议定过程中未见相关评估分析的签报流程,全案仅在最后合约内容确定阶段,才有签报提报董事会,未建立相关评估分析、陈报层级、事后检讨等事前、事中、事后控管机制。

同时此案是由邱某提出「利润共享原则」,并由中寿与国亨开发人员以此提议议定租赁条件,开发金控财务、法务人员代表或基于国亨开发公司利益与中寿洽谈租赁条件,开发金人员角色错置且有利益衝突,中寿也有由金控人员主导租约议定过程与租赁条件,致影响中寿对租赁条件的独立判断及与交易对手洽商议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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