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就有民眾致电税局询问,个人对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不服且还在诉愿中,却还是接到法务部行政执行分署的强制执行通知。
国税局进一步指出,若纳税义务人缴纳1/3税额及提供相当担保确有困难,经税局就復查决定应纳税额的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在行政救济期间,也会暂缓移送执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规定,民眾对税单不服可依法申请復查,暂缓移送强制执行;但如果对復查决定不服,要提起诉愿时,就必须缴纳復查决定应纳税额1/3或经核准提供相当担保,才可暂缓执行。
近期就有民眾致电税局询问,个人对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不服且还在诉愿中,却还是接到法务部行政执行分署的强制执行通知。
国税局进一步指出,若纳税义务人缴纳1/3税额及提供相当担保确有困难,经税局就復查决定应纳税额的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在行政救济期间,也会暂缓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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