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医师与郑姓妻子在2020年协议离婚,郑女发现林男在离婚前与吴姓女护士婚外情及性行为,林男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已抛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须赔偿;台北地方法院认定,协议书并未放弃婚外情的索赔请求权,判决林男及吴女须连带赔偿40万元。可上诉。
郑女提告表示,她与林男2005年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但因2019年11月吴女明知林男为有配偶之人,竟仍与林男发生性行为,共同侵害其配偶权且情节重大,致她精神受有痛苦,须连带给付100万元精神慰抚金之损害赔偿。
林男辩称,他与郑女协议离婚时,已约定互相抛弃其他一切财产上及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各项刑事责任之追诉,她已抛弃对他侵害配偶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不得再请求。
台北地院认为,林男与郑女在离婚协议书上只就「夫妻财产分配」为约定,并未约定郑女抛弃婚外情的侵害配偶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离婚协议书均无此记载,林男抗辩不可採。
台北地院指出,吴女明知林男已有配偶,仍与他婚外情及发生性行为,动摇郑女家庭生活之圆满安全与幸福,显属故意不法共同侵害郑的配偶权及配偶关系所生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判决林及吴须连带赔偿郑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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