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吴国昌找部属、亲友担任人头股东与负责人,成立中信昌公司,从事「以租代售露营车加盟专案」等业务,非法吸金19亿多元,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依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罪将吴男判刑8年6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吴国昌2007年起与周姓同居女友等人,共同成立中信昌公司,他找来律师鑑证使投资人信任公司是合法收受存款,再将公司分成业务、饭店、房地产三大部门,对外招募会员骗取投资或加入股东吸金。
吴国昌收取中信昌向投资人所吸收的资金后,只将1亿多元用在公司原计画的露营车或饭店经营事业,其他23亿多元擅自挪用充作自己投资股票资金,及支付酒店消费、同居女友生活费等其他用途,检方接获检举后侦办,将吴男等人起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将吴国昌判刑14年,高院更二审认为吴男吸金让眾多投资人巨额积蓄化为灰烬、负债累累,重新计算犯罪所得,依其犯行经量刑后将他判刑8年6月。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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