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订定「简易型1日游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列出23点应记载、9点不得记载事项,例如合约内行程、交通、价格、餐饮等须明确揭露,不得使用「仅供参考」等不确定文字,最重可罚50万元,公告即日生效。
交通部指出,旅行业办理国内团体旅游,不论其旅游行程日数多寡,均应于出发前与旅客签订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以确保双方权益。惟查,实务上部分旅行业办理简易型1日游国内团体旅游,于旅游当日在固定地点(例如:捷运站出口)供旅客现场临时报名参团,却未依规定与旅客签订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
旅行办理国内团体1日游的态样约可分为2类,为旅客预先报名参团(计画型旅游),其适用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范;另一为旅客于旅游当日现场临时报名参团(即兴式旅游),即本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所规范。
交通部说明,为因应旅游市场实际需要及便利性考量,因此简化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依《发展观光条例》及《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拟具简易型1日游国内旅游定型化约应记载23点及不得记载事项9点。
交通部表示,契约应记载旅游地区、城市或观光地点及行程,包括起点、终点、日期、交通工具、餐饮、附随服务等,如有购物行程也应载明。另契约旅游费用包括旅客个人费用、小费、旅行业代办代收费用等。
交通部指出,旅行业者不得记载行程、交通、价格、餐饮服务为仅供参考等文字,也不得记载拥有对行程变更有最终决定权。若以其他方式变相或额外收费,也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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