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的角度来说,勤业眾信指出,员工取得母公司发行的股权,本土与外商企业及其员工之税务处理有所不同,企业及员工自身不可不知。
戴群伦进一步说明,首先,就本土企业而言,依财政部发布之台财税字第10701031420号令规定,台湾母公司按照台湾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发放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其台湾子公司员工者,该子公司得依据台湾财会处理之规定,在员工达成奖酬计画所有条件期间内认列费用,并于申报营所税时列报薪资支出。
不过,如果之后员工因抛弃、逾期未领或未符合奖酬计画等条件,致没收所授与之员工奖酬者,子公司应将以前年度已认列的费用,列为原因发生年度的收入。
戴群伦提醒,外商企业的税务处理与上述本土企业不同。财政部于台财税字第09404528910号令中,针对外国公司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予台湾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员工的税务处理加以规范。依据该解释令规定,台湾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以外国公司发行之员工认股权凭证支付予其所聘雇的员工,该认股权证之酬劳成本于员工执行认股权之当年度,可认列为薪资支出。
基于其规定,台湾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帐上依照财会处理于员工既得期间内认列费用,但申报营所税时,该费用须递延至实际支付员工认股权凭证酬劳成本予国外母公司,于员工实际执行认股权时,始可认列薪资支出。换言之,会产生财税差异。
本土与外商企业对于员工奖酬费用之认列,存在不一致之税务处理。戴群伦表示,外商企业是否有机会主张比照本土企业,依财会相关规定计算各年度员工酬劳成本,并于申报营所税时,即认定为各年度之薪资支出,而非于员工执行认股权或取得股权年度方准予认列费用,以及是否无须有实际支付酬劳成本之要求,仍须观望税务机关未来是否会修正相关法令;另一方面,就员工所得层面来说,无论是本土或外商企业,原则上应按标的股票之时价超过员工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计算为员工的所得。
就本土企业员工来说,若符合产创条例第19条之1之相关规定,员工得以选择所得缓课;外商企业所发放之股权,因非依台湾法令发行,故并无员工缓课之适用。
另外商企业员工应依取得认股权日至得请求履约之始日之期间内在台湾境内居留之天数,占该期间之比例,计算台湾来源所得;其标的股票以外国货币计价者,应按执行权利日台湾银行买入及卖出该外国货币即期外匯收盘价之平均数折算为新臺币。
此外,应特别留意,本土企业员工后续出售母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所得为证券交易所得。若于出售时,该标的股票为上市柜公司,则证券交易所得免税;若为非上市柜公司,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3款第1目规定,应计入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计算是否须缴税,不过,若其是属经主管机关核准认定设立未满五年之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则可主张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外商企业员工后续处分母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所得,则是属处分海外资产所得,若该员工为境内居住者,则应计算是否有须缴纳个人基本所得税额。
最后,戴群伦提醒,就扣缴程序来说,本土企业除了以员工酬劳入股之方式奖酬员工,员工之所得属薪资所得,台湾子公司应按规定扣缴外,以其他股权方式奖酬员工者,员工之所得应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台湾子公司应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并依限填发免扣缴凭单给员工。外商企业员工因执行认股权产生之所得亦属其他所得,台湾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免予扣缴,但应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