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间监督健保联盟」发言人滕西华等7人,不愿健保个资供学术研究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相关机关应在3年内修法,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当事人得请求「退出权」不让健保资料供学术使用。
宪法法庭判决,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但书第4款规定,有关病歷、医疗及健康检查等个人资料,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之目的使用健保资料,与法律明确性原则、比例原则尚属无违,不抵触宪法保障的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意旨。
但宪法法庭认为,由个人资料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整体观察,欠缺个人资料保护之独立监督机制,对个人资讯隐私权之保障不足,而有违宪之虞,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建立相关法制,以完足宪法第22条对人民资讯隐私权之保障。
此外,个人健康保险资料对外提供利用等,在全民健康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均欠缺明确规定,于此范围内,不符合宪法的法律保留原则之要求,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意旨。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或制定专法明定之。
这起释宪声请案,是因《全民健康保险资料》及《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病歷、医疗及健康检查等资料,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目的及必要性,去识别化后可以使用人民的健保个资。
滕西华等人主张有「退出权」,不愿让健保个资供学术研究,且现行法令未规定如何去识别化,为免个资外泄及人民如何行使退出权,且公共利益与隐私权保障也违反比例及法律明确性原则。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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