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投资,产创条例第23-3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于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100万元,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并自109年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开始适用。
至于投资日认定则依照各投资方式而定,若向他人购买建筑物,以完成所有权登记日期为准;无须办理所有权登记者,以受领日期为准。
若为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以建设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无须核发使用执照者,以建筑相关证明文件载明之完工日期为准。而购置软硬体设备以交货日为准,购置技术以取得日期为准。
另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或购置软硬体设备,属分期兴建或分批交货,以各期兴建完成验收日期或各批设备交货日期为准。
至于针对採「连结税制」合併申报未分配盈余的母子公司应如何适用上述规定及计算可减除额度,财政部已分别发布两道解释函,根据母子公司投资配置的不同而定。
首先,若在投资配置上,母、子公司各有投入,例如较常见金控母公司,下有银行、证券等子公司,皆有各自实质投资,财政部对此已于2020年发布解释令,应先计算母子公司个别税后净利,再将合併未分配盈余分摊到各公司,并对应各自实质投资项目。
至于投资配置若集中在母公司,例如常见由母公司购置企业总部,并供子公司进驻,财政部近日对此发布补充解释,即为财政部1110808台财税字第11104009710号令,这类情况除像前述案例,应计算未分配盈余分摊外,还要再计算分摊实质投资金额。至于分摊基准,依财政部说明,得按该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供合併申报之母公司及其各本国子公司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之比率(例如:建筑物以员工人数或办公室使用面积,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以使用时数)等合理基准来分摊。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陈信贤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当年度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并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于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三年内,若将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等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徵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税款并加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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