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生医条例第6条与第8条参考产业创新条例规定,新增生医公司全年投资全新机械、设备或系统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者可选择享有最高5%之投资抵减税额优惠。

另本次也新增个人投资未上市柜生技医药公司取得新股,属「研发制造公司」应为自设立登记日起未满10年,属「受托开发制造公司」(CDMO)则应为自设立登记日起未满5年,其对同一公司当年度投资达100万元以上,则可就投资金额50%,自持股满3年之当年度起2年内减免所得额之天使投资人租税优惠,惟每年得减除之金额以500万元为限。

过往政府对生医产业奖励着重于创新研发领域,为鼓励生医公司将产业效益较高之制造能量留在台湾,本次生医条例修法兼顾研发和制造双面向为策略。

依生技医药法规,我国明定生医公司全年投资于专供生产制造且属资本支出之全新机械设备或系统之支出金额达一定金额,可自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起,选择以当年度支出金额5%限度内,或自当年度起3年内以支出金额3%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当年度最高抵减税额以应纳税额30%为限,与其他投资抵减合併适用则以50%为限,但其他投资抵减当年度为最后抵减年度且抵减金额依法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陈惠明指出,生医设备投抵办法是自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起开始适用,如生医公司开始有应纳税额年度时,已累积数年度生医设备投资抵减,则应注意各年度投资支出适用抵减率及抵减年限之选择;又如生医公司投资支出年度已有应纳税额,则所购置的全新机械设备或系统,亦属与智慧机械、5G行动通讯系统或是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有关者,建议生医公司亦要审慎评估,选择有利的租税奖励适用,惟依规定不得重复适用,且应注意合併适用的抵扣上限与所得基本税额计算的影响。

另外,有鑑于产创第23-2条实施,本次生医条例修法所新增「天使投资人」租税优惠,拟借助民间游资来投资生技医药产业,以因应生医公司为持续研发创新品项之长期巨额资金需求。

而被投资生医公司应于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次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申请投资计画核准函,且于投资计画核准函核发次日起五年内完成投资,未能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或计画内容变更者,应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展延或变更,全程计画完成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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