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今日对台新银行进行裁罚处分。台新银行办理催收及授信业务,有对债务人或保证人以外第三人不当催收,以及未完善建立授权业务人员调整批费率之内部控管机制等缺失,未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违反银行法,核处1000万元罚锾。

金管会检查局对台新银行办理一般业务检查结果,发现该行利用信用卡申请书所填载持卡人及保证人以外之第三人资料办理催收作业,或有对与债务无关之第三人干扰情况。且于日常监理接获民眾陈情,该行有向第三人寄发法院或区公所民事调解函情事之不当催收行为;同时亦发现该行于办理消费金融贷款,未完善建立授权业务人员调整费率之内部控管机制。

金管会呼吁,金融机构各项日常业务均与民眾权益息息相关,应积极检视并确保相关内部作业规范,符合法令规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机制,所订定各业务奖酬制度应衡平考量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各项可能风险,并应建构完善的行为规范,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出发,落实公平待客原则,赢得客户的信赖,营造银行与客户共同成长的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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