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男子离婚后发现妻子小美(化名)于离婚前多次和小王发生性行为、传送裸露照等,2人还曾互传:「宝贝都弄小蝌蚪给我」、「都不让我在上面咚兹咚兹」、「我想插插」、「喜欢看北鼻摇」等讯息,男子气得要求小美和小王赔偿80万元,法官考量经济收入等情况,判2人赔偿18万元。
根据判决书指出,台中1名男子与妻子小美于103年1月结婚,2人已在111年1月完成离婚登记,但他不满妻子于婚姻持续时和小王发展婚外情,还互称「宝贝」、「北鼻」、传裸照、描述性行为之露骨对话及发生性行为等,他认为妻子与小王的行为已破坏夫妻生活之美满,要求2人连带赔偿80万元。
小美辩称,他并没有和小王发生性行为,与事实不符,她当时到台中友人家中过夜,为了节省车资所以才请小王来载,她并没有和小王过夜且她传给对方的照片均无露点,而小王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亦未提出书状为任何声明或陈述。
法官勘验聊天纪录后发现,2人曾外出过夜,且小美曾传:「宝贝都弄小蝌蚪给我」、「都不让我在上面咚兹咚兹」、「484我摇得你不喜欢」,小王则「我想插插」、「喜欢看北鼻摇,可是又好害羞喔」,小美也多次传裸露上身,以左手遮住胸部及将上衣拉起,露出两侧胸部下缘等照,因此法官认定2人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往来之分际,判2人赔偿男子18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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