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陈姓民眾因确诊新冠肺炎,遭卫生局处分从8月27日至9月3日居家隔离,但陈主张23日就出现新冠肺炎症状,但医师判定时未加询问,自己从30日就可以解除隔离,声请提审请求裁定释放,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驳回其声请,可抗告。
陈姓民眾在8月27日经医师採检后确诊罹患新冠肺炎,并经卫生局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核发指定处所隔离通知书,强制居家隔离,隔离期间27日至9月3日,但陈不服起算确诊的时间,提起诉讼。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是否确诊须「经医师看诊确认」,非以病患快筛剂显示阳性或自行评估发病为准,尚须经医师採检、看诊后判断,陈在27日经医师採检后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者,则其居家隔离日期7日,应自採检日27日起算,于法并无违误,判决驳回陈的声请。
陈姓民眾确诊新冠肺炎卫生局处分居家隔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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