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民眾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等,主张《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夫妻可归责原因较少的一方才能请求离婚,限制人民受宪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及宪法基本权,因梁撤回声请后,宪法法庭将另5案併案在11月15日开庭言词辩论。
法官朱政坤曾经在判决中写给8岁小孩「父母离婚不是你的错」,感动许多人,朱政坤另审理3件离婚官司,认为民法规定有错及责任的配偶不得打官司要求离婚,有违宪之虞,裁定停止审理后声请释宪。
另高姓及方姓民眾也主张,民法这样的规定,不法侵害声请人受宪法第22条保障之离婚自主权,有抵触宪法第7条及第23条规定之疑义,在官司确定后声请解释案。宪法法庭订于11月15日上午开庭审理。
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採消极破绽主义,如婚姻有难以维持之重大事由,于夫妻双方就该事由均须负责时,应比较衡量双方之有责程度,仅责任较轻之一方得向责任较重之他方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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