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富驿酒店爆发经营权之争,董事会决议解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侯尊中的职务,侯打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次董事会决议无效,及后来接任董事长及总理理的人事委任关系,歷审都判他败诉,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逆转,改判争议期间富驿酒店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为侯尊中。可上诉。

侯尊中主张,他是富驿酒店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但2017年3月28日董事会时,林宜盛、叶威礼突然闯入会议室内,声称其等为富丽华公司改派之法人代表董事,未出具改派书,且未经董事会充分讨论下,决议选任林宜盛为董事长,之后叶威礼为总经理。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审高院认为林宜盛、叶威礼在该次董事会,主张是法人股东富丽华公司所改派之法人代表董事,并提出相关文件,已完成改派程序,得行使董事权利,符合该公司章程所定之表决门槛,故决议合法、有效,判侯败诉。

经最高法院废弃发回,高院更一审认为,2017年富驿酒店改选董事长过程中,林及叶在改选董事长决议作成后,始将法人代表改派书交给会议司仪,改派程序完成以前,叶就以董事身分提出临时动议,僭越会议主持人侯尊中之职权。

更一审指出,争议期间林与富驿公司间董事长委任关系不存在,林以董事长身分召开董事会,所作成之后续董事会决议亦不成立,叶依后续董事会决议派任为总经理,与富驿酒店间总经理委任关系并不存在,争议期间富驿酒店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为侯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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