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驿酒店表示,前任董事长侯尊中针对公司董事会前于106年3月间改选解任其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以及公司股东会于106年9月15日全面改选第四届董监事,解任其第三届董事职务等事实,双方进行诉讼,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而且此诉讼案结果目前并不会影响到富驿酒店现任经营团队。

富驿酒店并指出,早就全面改选第四届董监事,侯尊中因丧失第三届董事身分,故起诉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等诉讼,业经臺湾臺北地方法院106诉字第4224号判决败诉,经侯尊中上诉后,復经臺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258号判决驳回上诉,侯尊中上诉三审,日前再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号判决驳回上诉,全案侯尊中败诉确定,至此已无任何经营权争议。

富驿酒店并指出,,虽然更一审判决认为侯尊中自106年3月28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与富驿酒店有第三届董事长、总经理委任关系存在,然该争议仅属第三届董事会内部争议,而富驿酒店于106年9月15日改选第四届董监事经营,侯尊中就此已败诉确定,富驿酒店迄今已由第六届董事经营,故更一审判决对于富驿酒店的经营权、财务及业务均无任何影响。

富驿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并发出声明,内容如后:

一、本公司前任董事长侯尊中针对本公司董事会前于106年3月间改选解任其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以及本公司股东会嗣于106年9月15日全面改选第四届董监事,解任其第三届董事职务等事实,共起诉请求:(1)本公司106年3月28日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或无效;(2)本公司106年3月29日、同年4月25日、同年5月9日、同年5月15日等董事会决议无效;(3)确认其自106年3月28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之董事长、总经理委任关系存在;(4)请求确认本公司106年9月15日全面改选第四届董监事等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

二、关于前述(4)即本公司全面改选第四届董监事,侯尊中因丧失第三届董事身分,故起诉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等诉讼,业经臺湾臺北地方法院106诉字第4224号判决败诉,经侯尊中上诉后,復经臺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258号判决驳回上诉,侯尊中上诉三审,日前再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号判决驳回上诉,全案侯尊中败诉确定,本公司至此已无任何经营权争议。

三、至于前述(1)至(3)部分,一、二审均判决侯尊中全部败诉,案经最高法院发回后,臺湾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7号判决(下称更一审判决)认为(3)成立,即侯尊中自106年3月28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与本公司有董事长、总经理委任关系,但关于(1)及(2)除了106年3月29日决议以外等请求,更一审持续驳回侯尊中之上诉。

四、因此,虽然更一审判决认为侯尊中自106年3月28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与本公司有第三届董事长、总经理委任关系存在,然该争议仅属第三届董事会内部争议,而本公司于106年9月15日改选第四届董监事经营乙节,侯尊中就此已败诉确定,且本公司迄今已由第六届董事经营,故更一审判决对于本公司之经营权、财务及业务均无任何影响,更遑论更一审判决对于侯尊中其他主张均驳回上诉,且判决尚未确定。

五、最后,对于更一审判决,本公司将会在收到判决书后,依判决理由研议后续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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