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在IG谎称徵求网拍模特儿,要求未满18岁的少女,自拍露内衣、内裤甚至裸露等照片,由于尺度愈来愈大被拒绝,曾男竟以散布清凉照为由,强迫少女自拍自慰照片及影片给他,先后共有8名云林、嘉义的少女受害提告。曾男一审被分别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强制罪判刑7月至7年6月不等,经上诉后,因与7名少女和解,台南高分院12日併案改判8年10月。此案除强制罪外,还可上诉。
判决指出,就读某高中的未满18岁少女,经由补习班同学认识曾男后,曾男再透过社群软体IG向少女佯称是私人工作室,有意徵求网拍模特儿,经评分可获得1000到5万元不等的奖金。
少女同意后,先拍摄穿着背心、吊带裤、内衣的自拍照片传给曾男;接着,曾男又要求脱掉背心、吊带裤、内衣后再自拍传片,但因少女觉得尺度越来越大,不愿意再继续传送照片,曾男竟胁迫少女如果不继续配合,已传送的照片将会外流到脸书、IG。
少女在心生畏惧下,继续自拍裸露胸部、下体的猥亵照片传给曾男,曾又胁迫少女拍摄自慰的猥亵影片供他观览。事后,少女不甘受害报警,警方循线在台中市将曾男逮捕后,又陆续查出多名被害少女,案经云林、嘉义地院分别处刑7月至7年6月不等。
曾男上诉二审后,辩称因性格异常被国军验退离营,还因罹患重度忧郁症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请求酌减其刑。但合议庭调取他歷年病歷嘱托成大医院鑑定,却认定曾男犯案时,并未受到情绪障碍症的影响,虽有长期的反社会人格及受车祸脑伤,可是认知功能仍可理解违法行为,并无因精神障碍导致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力显着减低等情形,决定不予减刑。
二审认为,审酌被告各行为所侵害法益的加重效应、罪数所反映的被告人格特性与犯罪倾向、被告犯后与其中1名被害少女部分否认犯行且未予赔偿等情况,加上他与另7名被害少女已达成调解,可见有努力弥补损害,因此併案改判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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