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陆港媒体报导,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告显示,将A股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另就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中国证监会拟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6个月」。同时,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拟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5个交易日内」。
证监会表示,为支持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依法合规增持股份,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15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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