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59岁刘姓男子去年在路口停等红灯时,见前方站着一名短裙辣妹,竟突然把手伸进对方裙底探风光,隔日又随手偷走路边机车的行车纪录器,惨被起诉。台北地院审结,依违反性骚扰及窃盗等罪,应执行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5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59岁刘姓男子去年11月22日晚间5时许于北市一处路口停等红灯,当时前方站着一名穿短裙的女子,刘男竟起色心,将手伸至女子裙内,触摸女子的双腿后侧2下,该女子认为遭到性骚扰,旋即报警处理。

未料隔日上午,刘男见路边停放的机车,上头摆放装设行车纪录器的安全帽,随机于窃盗犯意,随手窃走该价值近4千元的行车纪录器,后经车主报警处理,犯行才曝光。

刘男接受侦讯时,坦承对女子性骚扰,也承认偷窃他人行车纪录器,检察官核对2名告诉人的指述以及其他事证,认定刘男的自白与犯行相符,分别涉犯性骚扰防治法及刑法窃盗罪起诉,同时向法院请求分论併罚。

台北地院法官认为,刘男不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随意侵犯女子的身体隐私,造成女子的身心灵受创,此外,也不尊重他人财产权,徒手窃走他人设置于机车安全帽上的行车纪录器;考量刘男认罪,故依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3月,又犯窃盗罪,处有期徒刑3月,应执行5月,得意科罚金15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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