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47岁男子为视障人士,今年8月间于台南新营火车站接受女站务员领导出站,未料男子突然用手环住站务员脖子,还把头埋在肩膀上,遭到站务员控告性骚扰。台南地院审结,依犯性骚扰罪,处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2万元。
判决书指出,男子为视障人士,今年8月21日晚间7时许于新营火车站内,接受女站务员A的领导出站,男子利用A女带领搭乘电梯时,趁A女不注意之际,将原先搭在A女左肩的手,环勾住A女脖子,并将头部埋在A女右侧肩膀与脸颊之间,因A女深感冒犯,事后向铁路警察局高雄分局报案处置。
男子接受侦讯时坦承不讳,检察官核对A女在警询与侦查指诉,以及派出所案件受理纪录表、性骚扰事件申请书、电梯内监视器画面及车站内监视器画面等证据,认定男子自白与事实相符,堪认罪嫌,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将男子起诉。
台南地院法官认为,男子利用电梯狭小的机会,趁A女不注意时性骚扰,女性的脸颊与肩膀,并非我国一般正常社交礼仪所能任意触摸的身体部位,若未经本人同意就触碰,足以引起本人嫌恶,酌情后依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2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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