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大饮料瓶盖及包材厂宏全国际,因短报及漏报空污费遭台中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处分补缴1.2亿多元,宏全国际主张只要交1854万多元,请求返还已交的1亿732万864元,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认定原处分无误,全案确定。
台中市政府环保局执行联合查核时,核算其资料后发现该公司短、漏报挥发性有机物之原物料等,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等规定,以排放系数重新核算污源排放量之2倍计算空污费,追溯5年内之应缴金额为1亿2586万9455元。
宏全国际公司不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处分,后来补缴全额后,变更改主张其应缴金额为1854万8591元,其他1亿732万864元部分,台中巿环保局应返还,台中行政法院一审及最高行政法院二审都驳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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