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国税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执行业务者,除联合执行业务者已于契约内订定,其薪资得在不超过同业通常水准核实认列外,不得于其事务所列报薪资费用。又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其所得之查核准用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规定。
另按财政部67年4月26日台财税第32701号函规定,执行业务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费,系属其个人之生活费用,于计算执行业务所得时,不得以伙食费列支。
中区国税局最近查核某养护、疗养院(所)2020年度案件,发现其列报独资负责人领取之薪资支出550,000元及伙食费28,800元,因与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及财政部函释规定不符,该负责人之薪资及伙食费不予认列为养护、疗养院(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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