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因重病无法处理事务期间举债、出售财产或提领存款,而其继承人对该项借款、价金或存款不能证明其用途者,该项借款、价金或存款,仍应列入遗产课税。
该局以甲君询问的案例说明,本案因被继承人乙君死亡前二个月住院期间,其银行帐户密集转帐及提领现金,共计300多万元,经该局向医院查证结果,乙君住院期间已处于意识不清楚致无法处理事务状态,继承人甲君虽说明前揭存款皆由乙君配偶提领,并已全数支付乙君医疗费用,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供核,该局除就已查得之医疗费用50多万元予以核认扣除后,另将余额250多万余元併入遗产总额课税。
国税局强调,被继承人死亡前重病无法处理事务期间,如有举债、出售财产或提领存款者,继承人应协助说明流向及用途,并将取得之相关凭证或单据提供予国税局,以免遭到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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