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曾姓男子因发现林姓女友与另名男子合照,2021年他到林的工作的槟榔摊谈判,一言不合拿单片剪刀攻击她,致林女身中25刀惨死,检察官求处无期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考量曾男因感情因素衝动而杀人,非预谋行事,依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定谳。
曾男与林女曾于桃园市同居,林女后来在2021年4月21日前之某日搬离,曾发觉林与另名男子之合照,心生不悦,21日下午1点多他取料理剪刀1把放在裤袋内并前往质问林,二人在店内谈判,争吵过程中曾将剪刀拆为2支单片剪刀并以双手分持、恫吓她。
曾男先刺伤林的左小腿,继续争执时,他在盛怒之下以单片剪刀刺击林的身体多处,造成颈动脉及气管壁刺穿伤大量出血,而休克倒地,林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桃园地方法院一审及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曾男对被害人残忍对待行径,当予严惩,惟本于罪责相当原则,他因感情因素衝动而杀人,非预谋行事,倘依蒞庭检察官求处之无期徒刑相绳,罪刑显不相当,因此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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