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投保中心今(30)日发布新闻稿呼吁,独董召集临股会应审慎评估必要性及是否为公司利益考量,并请中福独董针对该场临股会之必要性加以说明,也要求独董应维持其独立性。
投保中心表示,主管机关已于民国111年8月16日宣布修正证交法第14条之4、14条之5与第178条,并已完成法规预告程序,其中规定未来股东会召集权,必须由独董组成之审计委员会以合议方式为之,而不得再由独董单独行使。
就此,投保中心先前已发布新闻稿表示,在修法前,独立董事虽有单独召集股东会之权限,惟依公司法第220条规定,于召集时仍应考量公司利益及召集之必要性。
基于公司治理之落实及维护投资人权益考量,投保中心特别提醒上市柜公司独立董事就股东会召集权等之行使,应审慎评估符合公司法所定要件,依公司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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