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怀疑,远东集团负责人徐旭东2017年因子公司「亚东石化」联贷案被银行团要求需降低负债比,指示旗下大中票券提供关系企业东富投资无担保授信,由东富提供亚东石化增资案3.6亿股款,让亚东石化偿债,涉及关系人交易,将徐旭东、亚东石化监察人郑澄宇依违反《票券金融管理法》送办,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徐仅为大中票券名誉董事长,并无实质控制力,罪证不足,31日将徐、郑2人不起诉。

金管会认为,亚东石化2017年因扩建新厂联贷案,被银行团要求须降低负债权益比,身为远东集团负责人的徐旭东,为求以低成本取得资金,改善亚东石化财务,符合银行团要求,明知旗下大中票券对亚东石化、东联化学不得办理无担保授信,却指示亚东石化监察人郑澄宇安排金流操作。

徐、郑2人先安排亚东石化办理现金增资案,再由关系企业东富投资向大中票券申请无担保授信3亿元,东富投资连同另笔6000多万资金,存入亚东石化帐户,作为东富参与亚东石化增资案股款,供亚东石化偿还银行借款。金管会将徐旭东、亚东石化监察人郑澄宇依违反《票券金融管理法》向北检告发侦办。

检方调查时,徐旭东辩称,他只是挂名大中票券名誉董事长,大中票券亦证称,大中票券因最大股东是远东银行,徐因是远东银行法人代表,因此让徐挂名名誉董事长,检方认为,无法从徐具有大中票券名誉董事长名衔,即认定他对大中票券经营具有控制力,认定徐、郑2人罪证不足,今将2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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