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8岁的王姓男子帮朋友保管爆裂物,他因搭乘的小客车违规停车而被警方盘查时,员警在王男乘坐位置之脚踏垫下方发现,案经检方起诉,台北地方法院考量他年轻识浅、思虑未周,犯后坦认犯行,堪见尚有悔意,依非法寄藏爆裂物罪判刑2年6月,併科罚金3万元,可上诉。
2021年5月某日,王男在新北市新店区三民路之某餐厅内,受友人委托代为保管具杀伤力之爆裂物1枚,并将之藏放于臺北市南港区某处之草丛内,后来王男为将爆裂物带回位于新北市新店区之住处,同年9月25日中午12时许,携带爆裂物放置于背包内搭乘小客车。
因该小客车违规停放于新北市新店区中正路、民权路口之人行道上,员警上盘查,员警问那是什么?王男却回答是烟火,经刑事警察局以外观检视法、X光透视法、试爆法进行鑑验,这个以六角柱玻璃罐作为容器,外部以胶带缠绕包覆的爆裂物具杀伤力,检方侦结起诉。
台北地院考量王男犯案时刚满18岁,年轻识浅、思虑未周,犯后坦认犯行,堪见尚有悔意,又其寄藏本案爆裂物之期间不长,復无积极证据足证被告曾执本案爆裂物为其他犯罪行为或酿成灾害,经减刑后,依非法寄藏爆裂物罪判刑2年6月,併科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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