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演艺工作的董姓女子,曾因酒驾被判刑,但她去年10月在餐厅喝酒后,竟开车上路且自撞路边灯杆,经酒测她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44毫克,台北地方法院将她判处有期徒刑3月,併科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可上诉。
台北地院认为董女在2010年间因公共危险案件经判处有期徒刑3月,她明知酒精成分对人之意识、控制能力具不良影响,超量饮酒会导致对周遭事务之辨识及反应能力较平常状况薄弱,竟仍于饮酒后呼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44毫克之酒醉情况下开车。
法官斥责她漠视自己、他人及公眾生命财产安全,所为诚属不该,但考量她犯后坦承犯行,态度良好,依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以上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判处有期徒刑3月,併科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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