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陆媒报导,证监会指出,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事项,按要求备案。对于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

在「全流通」安排方面,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允许持有其境内未上市股份的股东在备案后,依法将该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同时将放宽币种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通过人民币募集资金及分红派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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