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陆媒报导,证监会指出,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事项,按要求备案。对于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
在「全流通」安排方面,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允许持有其境内未上市股份的股东在备案后,依法将该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同时将放宽币种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通过人民币募集资金及分红派息等。
大陆证监会近日公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将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不会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同时明确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不可泄露国家秘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可损害国家利益。新规将于3月31日正式实施。
综合陆媒报导,证监会指出,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事项,按要求备案。对于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
在「全流通」安排方面,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允许持有其境内未上市股份的股东在备案后,依法将该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同时将放宽币种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通过人民币募集资金及分红派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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