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鸿海集团老臣、SMT前资深副总经理廖万城在2006年到2011年间,向供应商索贿,指示下属採购特定产品并在验收时护航,刑事部分他遭判囚2年定谳,鸿海提告求偿部分,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认定廖违反任职之初签署的约定书,判决须给付77万3744元美金确定。
鸿海提告主张,廖万城是其资深副总经理,2011年前专任公司SMT(表面贴装技术)发展委员会总干事,负责鸿海集团SMT处理所需设备、耗材、备品之评鑑採购、维修、资源调度等业务,对于採购之供应商、品牌、数量具有决定选用之实质影响力。
廖万城于任职之初已签署约定书,应本于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且不得向交易对象约定或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竟向供应商暗示透过代理商仲介与鸿海集团完成交易,致鸿海数家供应商给付仲介公司77万3744元佣金,仲介商再给廖万城,廖须赔偿损失。
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廖万城收取不正利益,已违反约定书的约定,该约定不以鸿海受有实质损害为必要,鸿海请求廖万城给付77万3744元有理由,判决廖须给付,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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