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亚表示,前述上诉法院裁判对于日亚以其YAG专利 EP 936 682(DE 697 02 929)对亿光主张之损害赔偿请求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前述最终判决肯定日亚之法律主张及第一审法院裁判之意旨(案号 4a O 56/12 ZV II),即亿光应提交相关帐册资料之义务不仅止于侵权判决中所具体胪列之产品,亦应涵盖所有与该等产品实质类似之产品。

日亚表示,第一审法院命亿光应负担之15,000欧元罚金,在上诉法院裁判中同样也获得维持。前揭亿光所应提供之帐册资料,将作为日亚计算其因专利被侵害而得向亿光请求损害赔偿金额之基础。因此,亿光现必须提供日亚范围更为广泛的帐册资料。日亚致力于保护其拥有之专利及其他智慧财产权,将在适当且必要时,于任何国家对侵权人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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