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团旗下、已被宣告破产的绿能科技公司,遭投保中心指告指控,财报不实造成投资人损失惨重,绿能科技董事长林蔚山、时任总经理林和龙等人须与绿能连带赔偿投资人1亿9446万多元,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投资人并没有因为绿能科技怠于更新原财测而受损,判决驳回其请求。可上诉。
投保中心提告主张,绿能公司在2011年1月25日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告简式财务预测,林蔚山及林和龙当时担任绿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却在同年8月29日才更新原财测,显就财测资讯有隐匿情事,且就绿能公司股票之买卖有足致授权人误信之行为。
投保中心主张,投资人因信赖原财测,在6月21日至同年8月29日期间以高于真实价格之股价买入绿能公司股票,因而受有损害,绿能公司及林蔚山等人须连带给付投资人1亿9446万900元,并由投保中心受领。
高院更一审认为,原财测内容不是原信赖该财测之合理投资人所继续信赖,难认股市交易民眾在6月21日以后因信赖原财测内容而买卖绿能公司股票,其等买入绿能公司股票之决策与原财测无相当因果关系,难认民眾因绿能怠于更新原财测而受有损害,判决驳回投保中心的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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