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101董事长林鸿明与弟弟林鸿道因中联信托公司出售宏国集团相关不良债权案遭检方调查,台北地检署认为2人在2004年及2005年间已非中联信托公司之董事或经理人,即不属于非常规交易或特别背信罪的行为主体,且无积极犯罪事证,将林鸿明等11人不起诉。
不起诉书指出,中联信托公司未循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选择以公开标售、议价等方式处理本案不良债权,依当时客观情况(配合政府「二五八」金融政策,及中联信托公司欲依信托业法规定在2005年7月前改制为商业银行),尚属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之经营决策。
检方指出,没有积极证据足以证明中联信托公司之经理人或董事确有使公司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营业常规之背信行为,且出售本案不良债权,并未致中联信托公司遭受重大损害,林鸿道等人也不构成违反证券交易法之财报不实罪。
至于林鸿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去年遭最高法院依违反《证券交易法》判刑8年、没收犯罪所得3亿500万元定谳的部分,检方指出,有罪部分是针对林鸿明以他人名义向中联信托公司买入对林三号公司之不良债权及取得担保土地后,使林三号公司以不利益、不合营业常规方式移转土地予他人,足生损害于林三号公司,至于中联信托公司出售不良债权部分,该案法院并未认定中联信托公司受有财产上损害,亦未就整个交易过程为有罪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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