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营业人依规定申报者 可按进项税额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如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商号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凭证,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者外,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可按当期各月份进项凭证税额的10%扣减查定税额,惟查定税额未达起徵点者,不适用之。又如进项税额10%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如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商号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凭证,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者外,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可按当期各月份进项凭证税额的10%扣减查定税额,惟查定税额未达起徵点者,不适用之。又如进项税额10%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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