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人夫与印尼籍女子结婚,但婚后发现与妻子感情无法稳定下来,甚至妻子还与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并同居,留下48部影片可以证明,让他大受打击心死诉请离婚。桃园地院审结,判准2人离婚。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男子主张,于2016年于印尼与印尼籍女子A结婚,隔年2人返台登记,但因跨国因素,感情无法稳定,通讯软体联繫方式也受影响,彼此感情产生嫌隙。
男子控诉,甚至妻子疫情禁止来台期间,与其他男子发生亲密行为并同居,且于社群软体公开与其他男子的恋情,有48个影片檔可证明,他无法接受妻子外遇,精神与工作都大受影响,妻子也同意办理离婚,但无法到台办理手续,故由他诉请离婚,希望法院能准许。
桃园地院审理时,A女并未到场辩论,也没有提供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勘验男方提交的证据后,发现A女的确有与男方之外的男子互相拥抱,且该男子抚摸A女胸部、或在床上亲吻A女、或手放在A女臀部上,依影片内容可证明A女与其他男子确实出现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际的亲密行为,再接上A女未到庭表示意见,故依法採信男方主张,酌情后判准2人离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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