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指出,中福先前因未依法令规定期限公告申报111年第2季及第3季财务报告,核有证交所营业细则第50条第1项第1款规定情事,经证交所公告对其上市有价证券予以停止买卖,嗣有同细则第50条之1第1项第7款停止买卖连续满六个月未恢復情事,证交所原先公告4月2日起终止其有价证券上市在案。
不过,由于中福公司15日补行公告申报111年第2季及第3季财务报告,并检具相关事证向证交所提出申请,前揭财务报告无同细则第49条第1项第3款所规定保留结论核阅报告,达成同细则第50条第2项第1款之补正条件,符合同细则第50条之1第2项规定。
且中福公司无同细则第50条第1项其他各款规定情事,因此免除其有价证券终止上市实施,将自3月20日起恢復其上市有价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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