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议长沈宗隆涉嫌收受达德集团2600万元绿能行贿案,云林地院16日清晨裁定沈收押禁见后,沈宗隆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20日驳回抗告,此案不得再抗告。
台南高分院认为,检察官对于羁押要件,已经证明至令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的程度,即已尽羁押审查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不需要求检察官对各构成要件均证明至无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
二审还说,依检察官提出的卷内证据,已经足以使法院相信被告很有可能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犯行,达到羁押程序的「犯罪嫌疑重大」程度;其次,此案虽经检察官实施通讯监察等调查程序长达数年,进而发动搜索、扣押,但主要的共犯及证人均于近期才到案陈述,就重要的犯罪事实而言,仍属侦查初期阶段,此案于检警执行搜索、约谈前,被告已经开始警觉遭到司法机关调查,因此有面会相关证人或打听消息之举,并于检警发动搜索前更换手机,有事实足认被告确有勾串共犯、证人或湮灭证据之虞。
此外,被告身为云林县议会议长,对于共犯和证人的影响力甚大,倘若不羁押,甚有可能影响共犯和证人的证词,影响检察官后续侦查。原审综合卷内卷证,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羁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3月16日起羁押2月,并禁止接见、通信,认事用法并无违误,被告的抗告并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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