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男工程师提告指控,许姓女空姐与他在有婚约之共识下交往约2年,但对方后来竟与他人交往,范男提告求偿,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许须赔25万元,但北院二审认定,无法证明范男赠与许女生活费及黄金手炼等与缔结婚约有何关联,逆转改判许女免赔确定。
范男主张,与许女交往期间每月给付她生活费3000元共20万元,他也赠与许女黄金手炼及不明材质戒指2枚,价值合计2万元,但他发现许女另与第三人交往而违反婚约,请求法院判令许女赔偿他损失。
但许女说,与范只是单纯交往,并未订有婚约,刚交往时他曾经赠与2枚不锈钢戒指,但当时刚交往,并无论及婚嫁,她也未收取范的黄金手炼,更无拿每月生活费3000元,范不得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台北地院二审认定,范男就算有赠与许女戒指,但其未证明赠与时间或许女收受戒指与其所主张两造订有婚约之关联,且他也无法与证明赠与生活费及黄金手炼等与缔结婚约有何关联,判决驳回他的请求,许女免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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