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歌手韦礼安与前东家福茂唱片对合约没有共识闹翻,福茂提起民事诉讼求偿千万元,一审败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韦礼安只完成88首歌曲,尚未完成依合约约定之90首歌曲,判决须赔偿488万多元。可上诉。
福茂唱片提告主张,与韦礼安在2008年4月7日签订唱片及艺人经纪合约书,但韦在合约有效之2018年7月11日以存证信函片面终止系争合约,但该合约乃承揽契约,韦完成8张国语专辑或90首歌曲工作。
福茂说,韦礼安只完成4张国语专辑,1张EP,48首歌曲,合约效力仍应存续,他违反合约约定,须赔偿15万元、所失利益1038万6433元,合计1053万6433元。
台北地院一审判决福茂败诉,但高院二审认为,合约合法终止后,韦导致福茂经纪费用损害之日数及他终止合约前之演艺净收入,判决韦礼安须赔偿所失利益488万6012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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