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定夫妻可归责原因较少的一方才能打官司离婚,宪法法庭审理后,认定不分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否已逾相当期间,一律不许唯一有责之配偶诉请离婚,完全剥夺其离婚之机会,此部分判决违宪,相关机关在2年内完成修法,法院须依本判决意旨判决。

但宪法法庭认为,民法规定,限制有责配偶请求裁判离婚,原则上与宪法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属无违,此部分没有违宪。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朱政坤提声请案主张,民法规定夫妻可归责原因较少的一方才能请求离婚,婚姻变成只有「惩罚」目的、违宪,宪法法庭併另5案开庭辩论后,判决部分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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